住宅多掏6500元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8-19 来源: 番禺日报 作者: 广日

  买100m2高层

  住宅多掏6500元

  日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财政局联合转发的《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该《通知》,从8月1日开始,广州将执行住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标准,按照高层(有电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的标准缴纳。

  据了解,《通知》实施的背景是今年2月国家实施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2008年2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在此之前,广州执行的标准是住宅建筑面积40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m2。这意味着,新规定出台后,每平方米住宅的交存至少多出37元。如果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购房者至少要多掏3700元,而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购房者则要多掏6500元。

  执行时间

  以预售证时间为准

  虽然新标准收费提高了不少,但并不是所有在8月1日后购买的新房都须按新标准来执行。《通知》规定,只是今年2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证的楼盘才按新标准收费,而在2月1日前取得预售证的楼盘,即使市民在8月以后购房,也只是按原标准交费。 

  《通知》指出,在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内,首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止尚未出售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通知》还强调,业主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已交付业主使用,尚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应当补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补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由谁支付

  与旧条例的原则一致

  《通知》出台后,很多人表示,此前有些楼盘的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开发商交的,有些则是由业主交的,在新规定下应如何执行呢? 

  根据《通知》,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商交: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交纳的。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在1998年9月30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2003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该交给谁

  不能由开发商代收了

  此前,有不少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开发商代收的,在《通知》发出后,开发商代收专项维修资金将被视为违规的行为。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业内人士解释说,这两条规定说明了在交房之前,必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但是专项维修资金不能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 

  购房者如果碰到开发商强制代收的情况怎么办?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一是可以到房管局投诉;二是业主可以携带购房合同原件、身份证明等文件到农业银行自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手续。         (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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