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检察院聘任五名人民监督员
|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检《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和《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区检察院自2004年9月份开始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对涉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等三类案件和超期羁押等五种情形,一律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邀请三名以上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监督评议。
自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以来,反响良好。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了区检察院的执法行为,完善了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了检察机关对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附:人民监督员制度简介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独立地对检察机关部分案件行使监督权,以促进公正执法的一项民主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报经中央批准,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003年10月起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截至2007年10月底,全国已有2871个检察院进行了试点,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1962名。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等三类案件和超期羁押等五种情形依法进行了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促进公正、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实现诉讼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



